2013年以来我国从境外追逃多少人?

2024-05-18 03:01

1. 2013年以来我国从境外追逃多少人?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13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632件。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成功办理了一批涉外职务犯罪案件,从境外追逃174人,追缴涉案资产人民币19亿元。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对外司法检察交流合作过程中,中国检察机关与外方就打击和防范包括网络、腐败、洗钱犯罪、恐怖主义、毒品犯罪达成高度共识,取得良好打击效果。
近年来最高检积极推动有关刑事司法协助个案和敏感问题的解决。其中在加强与新加坡执法司法机构磋商协作中,使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2号人物李华波被成功遣送回国。

据悉,最高检通过交流互访,共与19个国家司法机关签署了24份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合作计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3年以来我国从境外追逃多少人?

2. 全国已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在全球经济化下,我国综合国力增强,已经不再是以前,任人欺负,受人挨打的国家了,因为我们是中国,说明了我国同多个国家和地区友好建交,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改过开放的能力,同时也说明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道理,只要你犯法了,你就一定会得到制裁,只不过是时间问题罢了。俗话说的好“正义永远都不会迟到”。
      看到这些在逃犯人缉拿归案,我不得不为我们国家的子弟兵点个赞,你们是最棒的,你们是最优秀的,你们永远是我们国家最大的依靠,你们永远是我们国家的避风港。在全球化时代,中国已经不是以前那个闭关锁国的国家了,而是一个集空军,陆军,海军,一体化的军事强国,“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这句话其实说得一点都不夸张,我们国家无论是在远程打击还是卫生发射上都取得了空前绝后的大突破,我想说,今天,我们中国已经站起来了,我们是东方最凶猛的一头雄师。对于追回在逃人员,我只想说,如果你犯了罪,别以为人不在中国就抓不到你,现在是全球化时代,只要你犯罪了,无论你逃到哪里,我们都会将你绳之于法,在法治社会下,别想着干坏事。      看到这里我很骄傲,因为我是中国人,我骄傲自己出生在一个和平的国家,它虽然不是最好的,但是它是最棒的,所以,我奉劝大家,遵纪守法,不要想着做违法犯罪的事,踏踏实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此,为我们警察点个赞,正是因为他们的捍卫和保护,才有我们的宁静和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其他国家外交的建立点赞。

3. 全国公安机关追捕在逃嫌疑人员专项斗争取得了辉煌战果。“追逃”专项斗争属于我国国家政权行使 A.组

       C           “追逃”就是指追击逃犯,明显是属于打击犯罪的行为,正确答案是:C。    

全国公安机关追捕在逃嫌疑人员专项斗争取得了辉煌战果。“追逃”专项斗争属于我国国家政权行使    A.组

4. 全国公安机关追捕在逃嫌疑人员专项斗争取得了辉煌战果。“追逃”专项斗争属于我国国家政

答案C
  “追逃”就是指追击逃犯,明显是属于打击犯罪的行为,正确答案是:C。

5. 从事追逃追赃行动应该注意哪些国际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本条是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职责,推动国内有关单位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本条分为三项。第一项规定了“追逃”。“反腐败国际追逃”,是指对于逃匿到国(境)外的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将其追捕归案。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引渡是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      一是引渡,是指根据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当前的主要原则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条约前置主义。      二是遣返,又称移民法遣返,是指由我国向外逃所在地国提供外逃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和伪造护照等虚假身份情况,让所在地国根据移民法规,剥夺其居留地位并强制遣返至我国或第三国。      三是异地起诉,是指在我国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通过让渡管辖权给外逃所在地国,支持外逃所在地国依据本地法律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判刑。外逃人员被定罪判刑后,往往会被强制遣返,届时可将其递解回国接受法律制裁。      四是劝返,是指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劝返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承诺从轻处理条件,促使其心理上发生根本转变。      五是非常规措施。比较常见的有两种,(1)绑架,采用绑架的手段将在逃人员缉捕回国;(2)诱捕,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诱骗国境内、国际公海、国际空域或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然后进行逮捕或引渡。由于未经主权国家的批准擅自开展调查活动,会触犯所在地国家刑事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引发外交纠纷,因此,实践中,绑架或诱捕手段很少使用。第二项规定了“追赃”。“反腐败国际追赃”,是指对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通过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追回犯罪资产。具体而言,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手段主要有:      一是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合作的同时,随请求移交赃款赃物。针对携款外逃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我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或多边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向嫌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或在引渡的同时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二是协助赃款赃物所在地国根据其国内法启动追缴程序,然后予以没收和返还。西方国家大多详细规定了犯罪所得没收制度和资产返还程序,美国除刑事没收外,还设有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条件的民事没收制度。实践中,没收返还的范围还可及于犯罪所得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犯罪资产、设备或其他工具。      三是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在赃款赃物所在地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因贪污、挪用公款、侵占等犯罪遭受物质损害的受害人(或单位),针对其受到损失的财产部分,有权以民事原告的身份向法院对侵权人(以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提起财产侵权或确权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被告返还侵权之物或赔偿损失。      四是在我国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由法院作出没收判决后,请求赃款赃物所在地国予以承认与执行。刑事诉讼法设定了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可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然后请求涉案资产所在地国予以承认和执行。第三项规定了“防逃”。“防逃”,是指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和干部监督,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完善防逃措施,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外逃。“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要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在加大追逃力度的同时,做好防逃工作,建立健全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关组织和单位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把功夫下在平时,关口前移,做好预防工作。要及时掌握公职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了解最新动态,对关键岗位人员多警醒,对苗头性问题多过问,对有外逃倾向的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是完善防逃措施,筑牢防逃堤坝。要严格执行公职人员护照管理、出入境审批报备制度,认真落实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裸官”清理,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监察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查办案件要设置防逃程序,不能在立案前出现管控“真空”。对重点对象要及时采取监控措施,让企图外逃分子“触网”回头。要加强反洗钱工作,切断非法资金的外流渠道,冻结腐败分子在国内的动产不动产,堵住赃款外流渠道。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被调查人外逃、赃款赃物转移,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都有责任。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防逃各项任务部署。发现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情节的公职人员企图外逃要立即报告、迅速处置,该采取措施的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该立案调查的就要尽快调查。如果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了问题不报告或采取措施不及时,都是失职失责,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涉及面广、工作复杂,需要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发挥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尤其是防逃工作,国内各相关单位不能各自为战,要协调配合,加强分析研判,发现公职人员可能外逃蛛丝马迹的,应当及时启动防范措施。

从事追逃追赃行动应该注意哪些国际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