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2024-04-30 11:48

1.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2.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很多人都买所谓大公司产品,因为觉得大公司不会倒闭,不会破产,而小公司就会破产。真相是这样吗?

3.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吗

很多人都买所谓大公司产品,因为觉得大公司不会倒闭,不会破产,而小公司就会破产。真相是这样吗?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吗

4. 保险公司有破产的吗?

在我们国家,保险公司是不会轻易破产倒闭的,如果真要这样,这家公司的保单也会转入接盘的公司,由他们接着履行保险合同。即时没有公司接手,银保监会也会出手指派公司来接盘,所以我们不用太担心

5.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吗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一、债务人如何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有什么?
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吗

6.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破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第十八条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7.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一、首先,保险公司是不会主动“倒闭”的

保险公司是不能主动申请破产的,只能被收购或者重组,财产保险公司即便破产也会先对客户的权益进行转移或清偿,不必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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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保险公司破产后保单照常理赔

既然保险公司不能申请破产,自己又经营不下去,该怎么办呢?这时候,会有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兼并、并购。当然,如果没有人愿意出来揽下这一摊子的话,保监会就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进行兼并。兼并后,原来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依然有效。

保险公司与银行一样,必须受到政府的监管。所以,保险利益基本能够得到兑现。以上规则基本适用于全球保险业,比如在美国,就算某保险公司倒闭,保单也照样有效,只不过是由其他公司来接纳,继续履行原保单上的承诺。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最后,即使保险公司申请破产,也有应急资金兜底

早在2008年,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共同颁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其中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同时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8.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破产

保险公司是允许倒闭的,但是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可以由保监会认定的保险公司接手,保障投保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清算程序怎么走
(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五)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七)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九)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公司解散纠纷以谁为被告
鉴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系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属有关公司组织方面的诉讼,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随着公司的成立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设立协议的问题,因此其他股东不应作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被告。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一是可能影响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二是基于有关调解工作尚需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因此,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可以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对清算义务人及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的界定,旨在强化清算义务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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